诗巫强奸致死女公仆案 法官判谋杀表罪成立
- 登载于 砂拉越
(诗巫8日讯)涉嫌2018年诗巫中华路国民登记局柜台女职员奸杀案,诗巫高庭裁决被告谋杀表面罪名成立,需出庭答辩,但强奸致死表罪不成立。
43岁被告菲力阿纳勿查面对的2项控状,其一指他于2018年8月1日晚上8时至第二天(2日)下午2时30分之间,在诗巫中华路出租房间里谋杀26岁女郎普斯拉阿纳爱德华,抵触刑事法令第302条文。在该条文下,一旦罪名成立,将面对强制性绞刑。
另一控状指他同时强奸该名女郎,并造成其死亡,抵触刑事法令第376(4)条文的强奸致死罪名。在该条文下,罪成可被判处坐牢15至30年,另须施以鞭笞。
基于没有足够的DNA证据显示死者被强奸,承审的高庭司法专员林福龙裁决被告强奸表罪不成立;不过被告的谋杀表罪成立。被告选择在证人栏进行自辩程序,高庭将于2月13日进行判决。
此案在听审过程中,控方共传召了19名证人出庭供证。
辩护律师罗斯里甲帛指出,证据显示被告去到该间屋子,但控方没有足够的DNA和指纹证据证明被告有去过女死者的房间,或曾强奸或企图强奸女死者,因此被告与面对的两项控状是没有关联的。
律师表示,被告曾典当女死者的手机和金链,仅此而已,唯不能总结拿了死者手机的被告就是凶手,只能证明他不诚实拥有和隐藏贼赃。
副检察司在陈词中指出,根据证人的证词,被告典当的两样物品是死者每日随身携带和穿戴的物品,控方有足够的证据指该两样物品,是死者被致伤最终致死的期间被取走。
他称,控方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是死者最后接触的人。证人供词指女死者是因为头部伤势而死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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