三司谕令上诉人 60天内拆篱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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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古晋28日讯)联邦上诉庭三司,以一致的裁决,谕令占用保留路段建篱笆的上诉人,在60天内拆除水泥篱笆。随着三司做出这项判决,这也意味着申请人归还所占用的16尺路段保留地。
上诉庭是基于申请人没有特别的理由要求展缓拆除篱笆,而驳回申请。
这起案件的原案共有4位起诉人,他们是林源新的太太,妻舅以及2个儿子,答辩人为一名77岁的林姓妇女。至于事件是发生在青草路瑞裕园附近。
答辩人的家是位于第一洛,而起诉人的住家是在第二洛,至于通往第二洛住家的注册保留路宽度为16英尺。
这起案件在2015年年杪,在此间高庭审讯,负责聆审的法官也到现场查悉,但在判决时以起诉人的保留路段遭霸占了多年,没有采取适当的行动,就同等于放弃权力,因此宣判起诉人败诉。
败诉的起诉人不服判决,向联邦上诉庭提出上诉。上诉结果,联邦上诉庭三司在2016年10月16日,以法律就是法律,不应该以霸占久了就成了主人,因此推翻高庭的判决,宣判起诉人上诉得直,同时,也谕令对方归还所霸占的保留路段,同时也必须拆除所建的水泥篱笆。当然,后者也不满判决,要求联邦法院发出准许,以便进行上诉但遭撤销。
据了解,住在第一洛的答辩人,在2014年扩建篱笆,把水泥篱笆建在通过起诉人住家的道路保留地上,导致路宽少于16尺,甚至小车也难于同行。
代表起诉人出头的林源新曾不仅以口头要求拆除外,也通过张氏律师馆致函要求停建拆除,但对方不理会。
因此他通过律师采取法律行动,同时也提呈合格测量事务所所提供的绘图,以证明保留路的宽度少于16英尺。
同时,也要求法庭宣判,答辩人没有资格将水泥篱笆建在保留路上,因此必须拆除水泥篱笆、讼费、由法官估计起诉人所面对的损失以及法庭认为起诉人应得的赔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