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古晋17日讯)人妖到商场行窃,身上没带大马卡,被控两罪。
33岁的阿都慕沙在偷窃罪名下被判处坐牢象征式1天以及罚款2000令吉;至于没带大马卡则是罚款2000令吉。由于他没有能力缴付罚款,因此被判处坐牢7个月取代。
他是被控在本月11日下午4时33分,在古晋敦阿都拉曼路某商场偷了4瓶洗发水、2瓶护发素以及2盒眉毛,抵触了刑事法典第380条文。在这项法令下,罪成者可被判处坐牢10年,可另加罚款。
此外,他在落入警网时,无法出示大马卡以证明其身份,抵触1990年国民登记法令第25(1)(n)条文,犯上这项罪行者,可被判处坐牢不超过3年、罚款最高2万令吉、或两者兼施。